第三节 秦末农民起义

 

一、秦的暴政和阶级矛盾的激化

1.秦始皇的暴政

1)田租、口赋、徭役和兵役  阿房宫、骊山陵、动用刑徒及奴隶70万人,防备匈奴30万,戌守五岭50万,加上修驰道、搞运输,全国服役者达200万。全国人口约2000万,即1/10人口脱离生产。“丁男被甲,丁女转输,苦不聊生,自经于道树,死者相望”。(《汉书、严安传》)(2)严酷的刑律“赭衣塞路,囹圄成市”。(3)人民群众愤怒反抗。

2.秦二世的昏庸腐朽促使矛盾激化

嬴政巡游沙丘,死前赐玺书给正在上郡(延安)监军的长子扶苏,令其回咸阳主持葬礼。但玺书被玩弄阴谋的中车府令赵高扣压。赵控制始皇幼子胡亥,威胁利诱丞相李斯,伪造遗诏立胡亥为二世皇帝,又矫诏捏造罪名赐死扶苏。胡亥生性残暴昏庸,强令许多宫人殉死,又把许多工匠闭死于墓道之中。

胡亥即位,任用赵高为郎中令,诛杀蒙毅等大臣及秦宗室公子公主。恐自已为天下所轻,也东出巡游,立碑刻石。为增强都城军备,征材士(强弩射手)5万人屯咸阳,又加供他游猎用的狗马禽兽,咸阳因而粮草不足,下令调各地粮食刍藁,转输服役者自带干粮,咸阳周围300里以内田地所产粮谷不得擅自食用。以至“头会箕敛,以供军费”,赋税增加到超过农民收入的三分之二。

二、陈胜、吴广起义

1.大泽乡揭竿而起2.起义军的发展;3.历史功绩;“伐无道,诛暴秦”。

关于秦末农民起义的讨论:

我们认为,“失期皆斩”,并非秦朝的法律内容,它与“鱼股丹书”,“篝火狐鸣”、“诈称扶苏项燕”等一样,只是一种发动起义的策略手段。尽管司马迁也书以“失期法皆斩”,只能是陈胜发动起义以后的事,也仅是可能而已。《史记?陈涉世家》“二世元年七月,发闾左适成渔阳,几百人屯大泽乡。……会天大雨,道不通,度已失期。失期,法皆斩。”(1)简文《戍律》“御中发征,乏弗行,赀二甲。失期三日到五日,谇;六日至旬,赀一盾;过旬,赀一甲。其得也,及诣。水雨除兴。”共有期限处罚的四条标准。a.不去最重,罚二副甲;b.失期三―五日,斥责一下;c.失期六―十日,罚一盾;d.超十天,罚一甲;如遇天下大雨,可免除此次征发。即无所谓处罚。(2)简文《法律答问》载“不会,治(笞);未盈卒岁得,以将阳有(又)行治(笞)。”a.征发徭役时如不报到,处罚应该是笞打;b.征发徭役时不报到,但在一年内被捕获,只是以游荡罪再行笞打。这些与“失期皆斩”相差甚远。睡虎地发现的秦墓竹简简文写作年代,昭王元年(306BC)至始皇三十年(217BC),距陈胜起义仅8年,二世亦不可能。有关陈胜身份的讨论目前史学界一致看法为雇农。或以为贫苦农民。这种观点根据《史记、阵涉列传》中二条记载。但我们以为不说明问题。其一,“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,”足见是青少年以后,至于起义前则非雇农,否则司马迁不会这样写。其二,“二世元年七月,发闾左谪戍渔阳,九百人屯大泽乡,陈胜吴广皆次当行。

三、项羽、刘邦领导的反秦战争和秦的灭亡

刘邦入咸阳后,颁“约法三章”,规定“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”,废除秦的一切苛法,对秦的旧有官吏不稍更动,一切均“案堵如故”,并遣人同秦吏一起告谕各县乡邑。这一措施,使关中地主阶级十分满意。但刘邦的这些措施也同时表明,自从公元前2097月大泽乡掀起的大起义风暴,经过二年多时间至此已被平息,封建统治秩序重新被下令保护。

陈胜身份考:关于陈胜在率农民起义前的身份,目前史学界较一致看法为雇农,或以为贫苦农民。这种观点据史迁《陈涉世家》中二条记载。但我以为仅据此二条不能说明问题。(1)“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”,从“少时”和“尝”可见青少年以后,尤其是起义前之陈胜非雇农,否则史迁不会如此用词。(2)“二世元年七月,发闾左谪戌渔阳,九百人屯大泽乡,陈胜吴广皆次当行。”闾左之人乃贫苦农民,但文中看不出陈吴亦闾左之人,因为文中仅说“皆次当行”。否则无以解释同行二名尉官。我们以为陈胜身份应从二个方面考察:一是“少时”,即青少年时代,这时陈胜身份是雇农,这是没有疑义的。二是“少时”以后,尤其是大泽乡起义前的身份。从司马迁的记载看陈氏起义前的职务为“屯长”,因此弄清“屯长”地位,就可确定陈胜确切身份。屯长爵位当为第五级爵大夫。这样,论职屯长在徒卒之上,论爵五级大夫高于四级不更,职与爵在徒卒与屯长的关系上是理顺的。据此,我们结论:陈胜身份是:职为屯长,爵为大夫,秩二百石,陈胜为屯长,虽非高官厚禄之人,但也决不是一般贫苦农民。